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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重點(本條例 109.01.15 修正)
一. 重罪重懲、遏止新興毒品的散播:(提高部分刑罰)
§4重懲毒販,提高製造、販賣、運輸毒品之刑度及罰金;
§9另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、未成年人販毒之刑度;
§11將持有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由20公克降為5公克以上,即懲以刑罰,擴大處罰入刑範圍;
二. 自白減刑規定爭議明文(審判中一次自白→歷審均自白)
§17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,始減輕其刑。
三. 扣案毒品物可於判決確定前銷燬:
§18明定判決確定前,在不影響證據認定之前提下,經取樣後即得銷燬,以解決部分毒品具有危險性或有有喪失毀損之虞、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等問題。
四.同時擴大沒收、澈底剝奪毒販不法所得
§19擴大沒收,係就查獲本案違法行為時,亦發現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,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,仍可沒收之。
五.緩起訴處遇模式之多元化:
§24因應戒癮治療之需求,使檢察官可對緩起訴制度運用更為彈性,俾使毒品施用者獲得有利於戒除毒品之適當多元處遇,並建立為戒癮治療、精神治療、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前之專業評估機制。
(202008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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